1 中泰威认证(上海)有限公司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所带的标志属于中泰威认证(上海)有限公司所有,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证书、引用认证状态和使用认证标志时应执行本要求。
2 中泰威ZTW标志、IAF/IAS认可认证标志(以下展示标志都统称为认证标志)
2.1 ZTW认证标志
2.2 IAS认可标志(仅获得IAS认可标志的证书适用)
2.3 ZTW认证标志与IAS认可标志的结合使用
ZTW 向获证组织颁发带 IAS 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时,获证组织方可使用 IAS 认可标识。获证组织使用认可标识时,应注明ZTW的认可注册号及认证代码 。如下图所示:
管理体系
3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3.1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a) 在信封、信笺、牌匾、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需使用中文注明获证组织通过某某管理体系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
b) 在对外的各种交往中展示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c) 获证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可以使用IAF-MLA标志。
3.2 获证方不可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范围:
a) 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不可直接用在产品上和内包装上、产品标签上,不可使人误认为对获证组织的特定产品或服务进行了批准;
b) 不可不带声明用在产品外包装或产品标签上。只有经中泰威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认可规范要求,对获证组织的使用方案备案审核后,才可以有条件地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不会到产品的最终用户手中,如:只是用于运输产品的大包装箱)或广告等上;
c) 不可转让、借用和出售证书和标志;
d) 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e) 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3 中泰威认证标志的使用
a) 认证标志必须与组织的名称、地址同时使用;
b) 认证标志必须印在清晰的背景下,包括所有的边界线使用鲜明的色彩印刷;
c) 中泰威认证标志只允许使用与中泰威所提供色调一致的彩色认可、认证标志或黑白认可、认证标志(根据认证组织需要中泰威提供其标志的电子版)。使用该标志时,可根据中泰威提供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任何尺寸的标志都必须清晰可辨,但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3.4对获证组织使用各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监督检查
a) 获证组织应始终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
b) 中泰威将按双方签订的认证服务协议在监督和再认证审核时,对获证组织使用各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c)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按照其职责对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5对误用各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理
a) 获证组织一经发现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和消除可能对客户和消费者产生的误导影响;
b) 获证组织对在产品、产品标签和其它宣传材料上误用的,要识别误用的性质和评估误用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如:从客户、市场、其他贮藏地回收这些产品或就地采取:
——更换或撤除认证标志;
——报废销毁产品、产品标签和其它宣传材料;
——对无法追溯的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和(或)向中泰威通报。
c) 中泰威对获证组织故意误用、转让给其他组织使用,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或纠正措施未取得明显效果的,将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d) 中泰威对下列行为,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诉讼。
——伪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暂停、撤销或注销期间、终止认证服务协议、证书到期后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
4相关文件
《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则》



